EB-5永久绿卡还没拿到,项目已收回投资...
当前排期严重,可能项目已经完成、EB-5的资金都收回到项目公司了,永久绿卡还没获批。这期间EB-5的资金该怎么处理呢?!是退...
这个回收资金处置的问题,对整个行业来说,其实像龙卷风一样,来的措手不及。
因为EB-5法案设立20多年了,这个资金处理问题也就最近才大面积遇到。确切地说,去年5月份发生排期,当时排期还很短,朝野上下普遍还没意识到这个问题;直到去年下半年,EB-5递案量刹不住车地涨,排期表龟爬一样地前进,才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人注意到这个问题。
可是,大多数的项目已经设计好各项法律文件,甚至已经递案(没递案的项目,估计大部分也提交了模范预批),再去做大幅度地修改,也来不及了。
最重要的是,就算要修改,也无法可依啊!
不少律师去问移民局,移民局一副蒙圈的表情:纳尼?今天天气真不错哈!
移民局对这个问题,的确是没有太多准备。这里有多个原因:
EB-5区域中心法案,从去年9月30号开始就号称要改改改,结果延期到12月11号、再延到12月16号、再延期到今年9月30号、再延期到12月9号。。。移民局尽管出过新版的审案备忘录草稿,可既然法律要改,总要看着新法再定细则;没成想这改法过程比美剧都长,悬念跌宕起伏,移民局实在追不上啊!
如果改法,EB-5的绿卡签证配额万一提高了呢?要知道,配额不够造成严重排期,严重排期造成资金处理问题的大面积发生;如果配额够了,这些问题不就自然解决了吗?移民局如果在改法前忙活半天设定了规则,一改法说不定就做了无用功呢。
还有,EB-5的排期,目前只是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的(因为咱们申请人实在太多啦),如果一个项目里面,有不需要排期的申请人,他们I-829可能5-6年就会获批,他们批了就要还款,一个项目里面有不同的还款时间要求。怎么定规则呢?这问题好复杂啊!
那么怎么办呢?各家项目就开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好不热闹啊!
在老肖有限的见识里,看到比较典型的处理方式有:
方式1: 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项目开发公司JCE,约定:资金放在某个单独成立的账户中,名义上不归NCE或投资人控制,但JCE也不能另外使用。等到谁的I-829获批,就从中提款给谁还款。
老肖解读:
这个是比较保守的做法,如果正常执行,看起来对投资人是比较安全的。未来能不能获得移民局认可,谁都不知道。毕竟还早,法也没改。
这个做法,有一些变化的形式或补充。
如果移民局或法规不认可,可以更换为其他的模式,来得及。
方式2: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JCE,约定:资金可以(或需要)再次使用到同一开发商的其他项目中,等投资人I-829获批,再还款。
老肖解读:
这个做法的出发点,就是担心资金放在某个账户不动,或许未来会被移民局认为资金处于“无风险”状态,影响I-829的获批。(当然要说明:移民局或法规至今尚未对放在JCE账户上的回收资金做出明确要求;不过应该是不反对再次投资的,只要不是在I-526还未获批就投出即可)
这个做法,也有多种变化的形式,或者附加一些条件。
如何控制资金再次使用的风险,投资到新项目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也看各家自己的做法了。
EB-5资金再投入新项目以后产生的就业创造,能不能计算为原有投资人的呢?这也是一个有趣的话题。目前并没有定论,老肖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大多倾向于---只要是用收回的EB-5资金去做的新项目,创造的新就业“应该”还是可以算作原有投资人的。这个问题很复杂(EB-5的确是越搞越复杂啊!),如果移民局对此明确认可,这个模式倒也对I-829获批需要的就业创造,多了些帮助。
方式3: 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JCE,可以先退还给NCE,然后NCE重新部署(投资)给新的项目。
老肖解读:
这个做法和上面的方式2,大同小异。对此移民局应该也是不反对的。
方式2、3主要的不同是:资金的处置,由NCE来决定,项目可能不是JCE的开发商做的项目。总的来说,这个做法会更复杂一些。
因为NCE一般是由众多LP,和GP/Manager等组成。涉及再次投资的具体决策机制、各方权利等,要看现在或未来的项目文件。
方式4:
本来EB-5就是股权(而不是债权)模式投资,现在继续做股东啦。
老肖解读:
如果项目好,收益高,这个做法倒也不错。
前提是项目好,收益高;而且要还款的时候,从法律文件要求,到资金回款来源都OK,能做到尽快还款。
方式5:不告诉你怎么处理!
老肖解读:
这个。。。没办法解读哦!这种情况,可能是项目文件准备太早,可能是项目团队也没想好怎么办,或许基于其他的考虑。老肖实在没办法猜呢。
还有人说,项目还没开工、晚开工,或者项目周期特别长,是不是更好呢?怎么说呢,老肖向来不主张单一指标看问题。
项目有很多因素要考虑,特别是影响安全性的因素有多个。比如,保住绿卡第一,而不是还款第一;比如,还款能力,高于还款期限;如此等等,需要综合考量;
未开工项目,要关注“能不能开工”?如果一直不能开工、或者不能顺利完工,几乎什么都没有,不是么?
项目晚开工一年半载,相对整个排期周期来说,影响不大;
项目建设周期再长,总归是有限度的,开发商做项目,投资回报对他来说肯定至关重要,亏本的买卖没人做;
项目的投资人里面,如果有人不需要排期呢?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EB-5申请量已经明显增加了,他们如果到了还款时间,项目如果没办法还款,该怎么处理?开发商也需要对这些人群有交代的。
所以,单一因素好还是不好,应该要放在大的体系里面去看待。
或许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老肖也确信在EB-5这么个如此多聪明才智的人才聚集的行业,一定有人想出更有趣、更聪明的处理方式;或者上面的情况里面,有更好的解读或补充。老肖也非常欢迎各位朋友给一些分享,也让老肖涨涨姿势。
简而言之,法案未定,配额未知,各种方式孰好孰坏,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各位投资人或许有自己的偏好,也有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像上面那位朋友一样,说不定方方面面搞清楚以后,肚子里自己的小九九拨得哗哗响,根本不用老肖来费口舌啦。
不久的未来,EB-5区域中心法案改动后,对这一资金问题或许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出来。比如,有律师提出,希望I-829一旦递交了申请,EB-5资金就可以马上“解冻”还给投资人,等等。
如果项目目前对资金问题尚未明确,在法案、或移民局的审案要求明确以后,投资人、区域中心、包括项目开发商等各方利益团体,可以根据各种情况(比如法规要求、排期时间、项目进展、开发商具体资源和项目情况、有没有不需要排期的投资人等等),一起重新讨论,拟定新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老肖也是希望各位投资人朋友,都能平安顺利地把绿卡和投资款都落袋为安。
当然,老肖也希望那些掌控项目的人士,不要把“法规不清”作为借口,去做不该做的事情
另外,如果改法可以把配额大幅提高、排期基本解决,这个问题就等于白说。老肖倒真是情愿这篇文章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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