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为什么要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
为什么EB-5作为一个移民项目却受证监会监管呢?
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老肖话移民”
一顿好的海鲜大餐
是新鲜,原汁原味的!
深加工、或者过分加工,
会造成过犹不及···
在老肖看来,了解EB-5也是同样道理:
熟知最新资讯,
却又能原汁原味解读资讯,
将所有知识体系融汇贯通!
才是真正的EB—5海鲜大餐…
老肖在刚接触EB-5时,查阅度娘、谷哥,翻阅常见的投资移民书籍,
发现关于EB-5的种种内容,
要么千篇一律,
要么以偏概全,
老肖当时就觉得,没有体系的加工,除了一知半解,还会造成悖逆原意。
一切的深加工,都是破坏原生态的。
于是,老肖开始翻阅移民局网站,
寻找最原始、也最新鲜的EB-5“食材”
EB-5的食材肯定不是海鲜的虾啊、蟹的,
而是法案,政策,判例等等这些官方文件,
但这些“食材”几乎都是全英文,冗长复杂。
要把这些“食材”搬上餐桌,需要经历“初加工”
于是有了业内资深律师的专业翻译、解读,
有了专业而负责任的媒体进行汇总,
这对于初识EB-5的人来说,绝对是有所受益的。
当然仅限于“初加工”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
EB-5属于“原始法案”的内容,其实并不多(比如1990年颁布的Immigration Act of 1990),大部分是后来演变过程中,不断变化、增补的内容。
这个事情老肖会另外聊。
今天我们从海鲜初、深加工的角度,
来说说比较重要的“政策备忘录”(PolicyMemorandum)。
特别是“530备忘录”,
这可谓是经典中的经典,战斗机中的战斗机,
海鲜大餐中的绝对主食。
美国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发布了一个意义重大、改进显著的政策备忘录。不要小看所谓“备忘录”,EB-5的法案很是粗线条,并不针对具体个例和情况。
移民局在审核案子的时候,负责根据法律来解读,并会总结很多政策备忘录和判例,这才是审核的官员真正判定处理每个案子的依据!
这些备忘录,被称为“最新增补审案政策”可能会更符合我们的理解习惯。移民局会与时俱进、不断随着政策(甚至政治动向)进行调整具体审理政策和原则,所以新的备忘录比旧的重要的多!
到目前为止,这份“530备忘录”还是经典中的经典,还没有比它更新的、有显著或原则性变化的备忘录推出。
这份政策备忘录是酱紫的
(“530备忘录”未加工前)
这份备忘录的原文下载链接,在上一篇《EB-5为什么不容易搞明白?》末尾的Tips部分已经附送了。
这份530备忘录之所以被称为经典和权威,
是因为它改变了一些判定的办法,明确了一些之前有争议或混淆的关键点,放款了一些要求的限制。
对EB-5市场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推进!
怪不得有人称其为EB-5的《葵花宝典》!
如果各位对EB-5还不够了解,
阅读这份530备忘录,会有点不知就里。
限于篇幅,老肖在这篇里面就不展开说,那就还是回到标题的“海鲜”(口水中。。。),看看“原汁原味”和所谓“深加工”内容的区别。
530备忘录深加工后
下面这段话,来自某著名“百科”网站的“EB-5”词条,
也是老肖被好学的朋友问过多次的:
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的政策备忘录否决了EB5投资人通过投资建造别墅、公寓、办公楼、城市改造、城市基建、商城、购物中心、仓储等申请移民的方式。
这类项目的共性就是一旦建造完毕,物业就被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商家或个人,而移民局已裁定出租或出售后带来的任何就业都不能被纳入绿卡申请时的计算。
移民局(USCIS)对此已作出裁定:“即使EB5项目没有建造这些物业,那些商家和个人也会购买或租赁其他物业并雇用员工,所以这些就业机会不能作为EB5投资后产生的。”
再则建筑类就业不被纳入直接就业计算,因此这类依赖租赁或出售房产的EB5项目已不可能保障每个投资人产生10个就业岗位,以前参与这类项目的投资人已被移民局在终审时取消正式绿卡(I-829)。
当时老肖看到这段话,觉得心都凉了半截!
如果真是上文所述,这个530备忘录,岂不是对EB-5辣手摧花?!
那么现在的地产类项目,岂不是都不符合移民局的要求?!!那么大家等于都集体跳进大火坑?!!!
老肖赶紧擎出530宝典,翻来翻去,没找到所谓“否决”的内容,也没看到依靠建筑就业造成I-829被取消的的说法。
其实530宝典是这么说的···
原文P15,《IV. The Three Elements of the EB-5 Program》一章,《C. The Creation of Jobs》一节
(为了方便阅读,老肖下面没有引用原文,复制了AAEB5的翻译版)
530备忘录初加工后
关于这里面的区别,
以下一个“非区域中心”的例子最能说明:
有十个移民投资者想要设立一个酒店作为他们的新商业企业。设立这个酒店需要资金来向第三方支付融资成本,买地,制定计划,获取牌照,工程建设,铺路,雇佣员工,以及支付其他建设及运营酒店所需要的费用。移民投资者的资金可以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上述费用。每一个移民投资者的资金需要帮助这个新商业企业即这个酒店去创造十个就业。十个移民投资者的投资需要通过酒店来创造100个符合要求的就业岗位(即每位投资者的资金须创造10个就业)。
这是530备忘录为了说明“就业如何创造”而举的典型例子。
也就是一个典型的商业地产项目,里面有建筑部分、有经营部分产生的就业。当然,为了简化,这个例子是用了直接投资也就是非区域中心)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其中创造的就业岗位,应该都是“直接的就业”,也就是每周工作至少35小时、符合(工作)条件的人。不管是在哪个环节雇佣的。
所以,地产项目并非移民局否定的EB-5项目!
这还不够,有人会问,建筑工人因为往往工期比较短,上面530备忘录里面那段内容,没有说到建筑创造就业是不是能算作合理的就业?
好, 继续看~原文P17 《C.The Creation of Jobs》之《1.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注,这段原文相当拗口,直译很难理解,老肖略做修订)
继续看530备忘录初加工后
因为已被认可的就业创造模型,在实践使用中本身并不区分全职岗位和兼职岗位,所以,移民局(是)依赖合理的经济模型来判定间接就业“很有可能”被创造出来了;而且,对于经济模型中关于就业创造的估算,移民局并不再要求额外的证据来对其证实;这种证实一般是用更高级的确定因素来说明间接就业已经被创造、或是即将被创造,是全职或是永久岗位。
老肖注1:就业创造模型,也就是经济模型。
老肖注2:“很有可能”,就是530备忘录开篇第二章《优势证据》里面提到的“很有可能就是这样”,是对判定符合EB-5法律标准的进一步放宽。
这段话尽管佶屈聱牙,但也明白无误地说明:
间接就业所创造的岗位,是被移民局完全认可的;
只要根据经济模型计算即可;
且不管实际上这些就业是全职还是兼职;
也不再需要提供复杂严格的证据(如工资表税单等等)来证明这些就业是不是真的创造出来了!
这样,前面那段深加工“建筑类就业不被纳入直接就业计算,因此这类依赖租赁或出售房产的EB5项目已不可能保障每个投资人产生10个就业岗位”就不攻自破了。
且530备忘录通篇也找不到这样的话。
写这段话的人既然能搬出530备忘录,
说明很了解EB-5行业情况,为什么却写出了和备忘录相反的内容?
在老肖看来,
学习EB-5知识体系,真的像是吃一顿海鲜大餐。
要会挑食材,保证新鲜值,
也要原汁原味的烹饪,
过分的添加佐料,
其实或多或少都是利益所趋···
我们现在追求食物原生态,
所以也是时候让我们的资讯变得原生态了!
读这么久,饿了,来份海鲜大餐吧,
记得要原汁原味新鲜的那种···
按照惯例,每次给一点实用的小资讯。
1.关于“就业创造和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老肖提醒,EB-5法案最初只设计了“直接投资模式”,
而“直投模式”必须要求创造10个“直接就业”,
所以直投模式要实现最终绿卡目标,相对比较困难。
后来推出的“区域中心模式”,
才可以将“间接就业”计入投资所创造的就业之中,
就业实现更容易、模式更丰富灵活。
所以,现在“区域中心模式”成了为EB-5的绝对主流。
530备忘录因为是对EB-5法案的全面细化落实,
所以有不小的篇幅还是对直投模式进行描述和规定。
看这本宝典的时候,请勿受直投内容太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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